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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组织通则 (试行)

    发布时间:2020-12-17点击:22

    根据《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章程》,为规范本会组织工作,促进组织发展,制定本通则。

    第一章团体会员

    第一条本会团体会员包括: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留学人员团体;

    (二)各副省级市留学人员团体;

    (三)未建立省级留学人员组织的省会城市留学人员团体。

    第二条符合本通则第一条规定的留学人员团体,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会长会批准,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副省级市及省会城市留学人员团体在省级留学人员团体建立之后,应申请转为省级留学人员团体的团体会员,副省级市留学人员团体可同时保留本会团体会员身份。未建立省级留学人员组织的地市和单位留学人员团体,不作为本会团体会员,本会可加强联系和指导。

    第三条团体会员申请退出本会,须提出书面报告,经会长会批准,方可办理退会手续。

    第四条团体会员违反本会章程,经会长会通过,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条团体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应该是本会个人会员。

    第六条地方各级留学人员团体,可申请成为上一级留学人员团体的团体会员。

    第二章个人会员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在海外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毕业;

    (二)国内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后,在海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厂矿企业等学习、进修或从事讲学、研究工作不少于两年;

    (三)在国内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担任讲师、工程师及其他相应职务后,在海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厂矿企业等学习、进修或从事讲学、研究工作不少于一年(如遇有特殊情况,时间不足一年的报组织委员会批准);

    (四)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或对社会和留学事业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加入本会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但需经会长会同意。

    第八条在海内外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毕业,有成就、有影响但尚未回国的中国籍海外留学人员,承认本会章程,经本会联系的海外留学人员社团及相关机构推荐,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本会在京外吸纳个人会员,以工作需要为原则,报组织委员会审批。本会吸纳的京外个人会员,如当地已建立相应组织,应同时加入当地留学人员团体。

    第十条本会或团体会员单位的个人会员,因跨省市工作变动,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或团体会员单位推荐,可予转会。

    第十一条本会曾吸纳的中国籍海外联系会员,归国后可申请转为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退会须书面报告本会,经批准后,方可退出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违规或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三章理事会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五年。理事会每届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分别在届初和届中召开。

    第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修改并通过本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并通过本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全体会议,可经本会或所属团体会员单位批准,委托会员代表出席。受委托会员代表应书面反映委托人意愿,并行使民主表决权。

    第四章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执行机构,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增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成员;

    (五)决定授予名誉职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可经本会或所属团体会员单位批准,委托理事出席。受委托理事应书面反映委托人意愿,并行使民主表决权。凡属重要人事问题,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主要由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和留学回国代表人士组成。

    第五章会长会

    第二十一条会长会根据需要每年召开若干次全体会议,由会长召集,或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会长会全体会议须有1/2以上会长、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及文本须经到会会长、副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副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长会全体会议,可经本会或所属团体会员单位批准,委托常务理事出席或以其他方式反映意见。受委托常务理事应书面反映委托人意愿,并行使民主表决权。凡属重要人事问题,其决议须经全体会长、副会长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会长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建议增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成员,提名并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三)筹备召开常务理事会,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名誉会员、名誉职务

    第二十三条有成就、有影响但不具备本会个人会员条件的留学人员,经组织委员会批准,可聘请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二十四条具有留学经历的海内外知名人士,经会长会提名,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可聘请为当届名誉会长、海外名誉会长和海外名誉理事。

    第七章分会

    第二十五条本会按留学国家或地区设立分会。各分会在会长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视情况设立理事会,并推选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机构。个人会员应分属于某一个国别或地区分会。个人会员先后在一个以上国家留学,应由本人确定一个主要留学国别并加入相应分会。

    第二十六条各分会可根据会员要求设立校友会或类似组织,申请成立校友会的会员人数以30人以上为宜,分会据此提出申请,经本会组织委员会审批。未经批准,各分会不得使用非正式名称(如“中国留□同学会”)。

    第二十七条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留学国别和地区分会。增设留学国别和地区分会需由组织委员会讨论,并经会长会批准。

    第八章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领域的专门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可视情况制订工作条例,但不制定章程,不发展个人会员,不设立理事会,其下不设立分支机构,不对外使用图章。

    第二十九条本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副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或理事担任,成员需由理事担任。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会长会酝酿并聘请。

    第三十条本会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由副会长、常务理事或理事担任,成员为本会个人会员。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由会长会酝酿并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增设专门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要严格组织程序,需由组织委员会讨论,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根据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会长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专业委员会中具有一定人员数量、一定组织规模,活动效果好、社会影响大,对留学人员工作发挥显著作用的,经会长会批准,可享有国别和地区分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工作机构

    第三十三条本会常设工作机构在秘书长班子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班子由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是班子的第一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常设工作机构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的决议、决定;

    (二)负责协调分会、委员会和团体会员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协调个人会员相关事务;

    (四)负责对外联络协调工作;

    (五)完成常务理事会、会长会、会长交办的工作;

    (六)负责协调其他有关事务。

    第三十五条秘书长班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和党组的决议和决定,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建议草案,提交党组、会长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二)负责组织实施本会上级领导机构确定的重要事项和活动等工作计划;

    (三)负责协助各分会、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各团体会员单位开展日常工作和活动;

    (四)按照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本会秘书长班子的权限,加强机关建设,提出机关处级干部的任免建议,研究决定处级以下干部的任免,研究、提出外事、出访工作相关人员及经费建议,报会长会审定,加强对机关人、财、物的管理,支持机关党支部和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五)向会长会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会对常设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会常设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应热爱留学人员事业,树立为留学人员服务的思想,加强学习,提高政治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提高工作能力。

    第三十九条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把本会常设工作机构办成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机构。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会会名为“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可单独使用。在各种场合要正确、规范地使用本会名称。团体会员单位名称应与本会名称对应或协调一致。

    第四十一条本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信封、信笺、名片、请柬等上印制,也可作为徽章佩戴。团体会员单位应统一使用本会会徽。

    第四十二条对本会通则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各级团体会员单位可根据本通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通则解释权属于本会。

    第四十五条本通则经本会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实施。

    (来源: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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