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师院综〔2021〕33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我校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中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奖学金设三个等级,按学年评定,评定比例及奖励金额:
(一)一等奖学金:不超过本学院参评学生总数的3%,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学
年2000元;
(二)二等奖学金:不超过本学院参评学生总数的6%,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学
年1000元;
(三)三等奖学金:不超过本学院参评学生总数的9%,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学
年500元。
第五条学生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合格。
第六条凡具备上述基本申请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相应等级的奖学金:
(一)一等奖学金: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20%、综合测评成绩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30%,且无不及格科目;
(二)二等奖学金: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30%、综合测评成绩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40%,且无不及格科目;
(三)三等奖学金: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40%、综合测评成绩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50%,且无不及格科目;
第七条学生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生申请。符合学生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申请材料。
(二)学院初评。二级学院根据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本学院学生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建议名单,并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报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审核;
(三)学校审定。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汇总,提出学校学生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学生奖学金在学校审定通过后由财务处发放至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并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学校对获得学生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跟踪监督,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分。
第十条各二级学院要做好获奖学生的管理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学生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
第十一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报并获得相应等级的学生奖学金荣誉称号,原则上学校仅就高发放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再发放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党委学工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
办法》(陕师院〔2013〕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