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公寓的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水平,强化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其他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三条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学习的主要场所。学校建立由后勤服务集团、学工部、各二级学院、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协同实施,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公寓学生教育引导和管理服务机制。其他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
第四条后勤服务集团主要职责:全面履行学校委托的学生公寓管理服务职责。负责公寓管理员队伍建设;负责学生寝室、床位的调配;负责学生公寓公共区域卫生保洁与检查;负责学生公寓范围内公用设施设备的检查与维护;负责学生公寓范围内的秩序维护;负责做好学生公寓安全等检查和反馈工作。
第五条学工部主要职责:负责开展学生公寓内学生思想教育和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工作,组织引导学生开展健康向上的教育活动,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教育等活动;选派辅导员进驻学生公寓,制定公寓辅导员工作职责及管理、考核办法,对公寓辅导员在学生公寓中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考评。
第六条保卫处主要职责:负责学生公寓的安全保障和指导。指导开展学生公寓防火、防盗、防骗等安全教育工作;组织各类突发事件演练;负责学生公寓及周边区域日常安全巡查;负责学生公寓消防器材、安防设备等配备、维修、保养和更新;配合公安机关处理学生公寓各类治安及其它案件。
第七条二级学院主要职责:负责学院学生在公寓内的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学院学生公寓教育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学院学生公寓安全卫生、夜不归宿等常规检查,组织开展文明寝室创建工作;落实干部教师、辅导员联系寝室制度,指导学院学生组织开展工作;负责学院学生纪律、安全等教育管理和违纪行为处置;负责突发事件处置。
第三章住宿管理
第八条在校学生应按指定寝室和床位住宿,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借宿、留宿、调整学生寝室及床位,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异性寝室。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换寝室或床位者,需经所在学院批准,到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寒暑假期间学生原则上不留校住宿,确有特殊原因需留校住宿者,需到所在学院进行登记,统一报后勤服务集团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办理留宿手续。学校因公寓维修、改造、建设等需对寝室安排进行调整的,住宿学生应予积极配合,服从统一安排。
第九条学生不得私自调换寝室门锁或加装门锁,不得将钥匙借予非本寝室成员使用。私自调换或加装的,后勤服务集团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有权拆除,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条学生因休学、退学、赴国(境)内外高校交流交换学习、肄业、毕业等原因离校,应持个人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及学校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后勤服务集团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先到所在公寓值班员处归还寝室钥匙并签字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寝室。
第十一条学生如因退宿需要退还住宿费的,须凭所在学院开具的相关证明或离校通知单到后勤服务集团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先到所在公寓值班员处归还寝室钥匙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退费。
第十二条学生自觉遵守作息制度。学生必须在23:00以前回寝室就寝,不得夜不归宿。因特殊原因迟归晚出者,须凭本人证件向公寓值班员说明情况,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出公寓。
第四章公寓秩序管理
第十三条学生须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学生公寓区域内哄闹、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不得有赌博、酗酒、吸烟、吸毒、结伙滋事、打架斗殴及其它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等违法、违规、违纪活动,不得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违反治安管理和扰乱公共秩序的,一律视情节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不得损坏和拆卸学生公寓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财物,不得擅自在墙壁和家具上刻写涂画,损坏者须照价赔偿。学生应爱护公寓区域的绿化环境,不得损毁花草树木,不得损坏绿化设施。
第十五条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区域的环境秩序,未经公寓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张贴各类宣传品,不得在公寓区域推销、分发传单、从事经营活动。保持学生公寓楼道畅通,不得在公寓楼道内堆放杂物及停放自行车、电动车。
第十六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在公寓内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营造和谐、有序、健康、向上的学生集体生活氛围,但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七条除在后勤服务集团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备案的参观、检查人员外,所有来访人员须在公寓值班室进行登记,出示有关证件,在门厅或值班室等候、会客。特殊情况须经工作人员同意并交押证件后,方可进入被访学生寝室。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学生不得从事非法集会、游行,不得观看、下载、传播非法信息等破坏安定团结、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攻击、入侵、窃密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在公寓内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宗教行为、宗教言论、宗教服饰等进公寓。
第十九条学生应遵守治安法律、法规,维护学生公寓的安全。学生应提高警惕,外出随手关好寝室门窗,锁好柜门、关水、断电,妥善保管好个人贵重物品及房门钥匙;不轻信他人随意扫描二维码,泻露个人信息;抵制上门推销,提高网络转账等防骗意识,自觉做好防盗、防骗、防火、防破坏、防自然灾害等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学生应自觉维护自身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在公寓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和烧煮食物;不得饲养猫狗兔鼠蛇等宠物;不得携带危险刀具、易燃、易爆、各种有毒危险物品或其他违规物品进入公寓;不得有其它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或有可能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擅自拆除、迁移、自增公寓内的供电线路及设施;不得在寝室内外私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未带断电保护按钮的电源延长线(接线板)人员离开寝室时应及时关闭电源延长线(接线板)的电源开关,不得将手机、电脑等电器的电源线或充电器处于运作状态。公寓发生供电线路故障时,须及时报告公寓值班员进行报修。
第二十二条不得在寝室存放或使用热得快、电热杯、电水壶、电饭煲、电热毯、暖宝、烘鞋器、取暖器、电烫斗、电磁炉、紫砂锅、豆浆机、咖啡机、夹发板、卷发棒、吹风机、电炉、电火锅、微波炉、煮蛋器、加湿器等违规电器和禁用的大功率电器。因煎药等特殊原因确需使用电器的,可持医院证明到所在二级学院开具证明,经批准后至后勤服务集团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办理手续使用。
学生如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发现1次给予通报批评,累计2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伤人、火灾、重大经济损失等),将追究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对同一寝室查出的违规事实,若该寝室无人承认的视为集体违规,所有寝室成员一并处理。违规物品一经查处由后勤服务集团学生公寓服务中心予以没收。
第二十三条不得在走廊阳台用重物压晒衣物;不得在无防盗网的阳台、走廊摆放花盆或容易下坠伤人的重物;不得向窗外和阳台外抛砸各种物品、泼倒茶水等。
第二十四条住宿人员不得拒绝接受公寓管理人员的检查(询问、进出物品登记、进门安全检查)和管理。如有异议,可向后勤服务集团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反映。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与评优评奖、组织发展挂钩。对违反本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后勤服务集团、学工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