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及《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结合化学化工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化学化工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评议、咨询、协调组织,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其宗旨是在促进学科建设、提高学术水平、扩大学术影响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发扬学术民主和科学、公正的良好风尚,积极推动学院的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开展。
第二章组成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内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的教授和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成员不超过7位,并有一定比例的年轻教师。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院长担任,秘书1名,成员3-5人。
第六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其成员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一般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若有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确定替补委员,并报送学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议定重大事宜。在学术问题上,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意见。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化学化工学院学术委员会,受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指导。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学校在下列事物的决策权,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事项;
(二)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学位授予资格的审定;
(四)教学计划方案、招生专业的设置;
(五)对教师、科研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晋升及聘任工作提出建议;
(六)学院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条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定:
(一)推荐优秀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
(二)人才引进、客座教授的聘任;
(三)需要评定学术水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指导学院学术交流活动。审议相关政策性文件。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章程由化学化工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