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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守党的纪律
2013-06-13 08:20

一、党的纪律是加强党的建设的有力武器

1.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纪律建设

我们党是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而建立的组织最严密、纪律最严明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正是依靠这些鲜明的政治特点,我们党才成为中国人民的坚强领导核心,从而把中国人民团结起来,形成巨大的政治力量去夺取革命、建设的胜利。毛泽东同志曾深刻指出,一个松散的、没有纪律约束的政党是无法在严酷的斗争环境中生存发展的。谁破坏了党的纪律,谁就破坏了党的统一。可见,严明的纪律,既是我们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体现,也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

我们党自建党之日起,就高度重视党的纪律建设。1921年,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就有两处强调党员“应保守秘密”。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的一部党章,专门增加了“纪律”章节。党的二大后每次修改和完善党章,都对党的纪律进行了强调。与此同时,党还根据革命、建设、改革各个时期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及时制定了许多具体的纪律规定。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就亲自制订了“三大纪律、六项注意”(后发展为八项注意)。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又先后制定颁布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一系列党纪政纪条规,逐步形成了我们党较为完整的纪律体系。

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的重要保证。只有用严格的纪律来教育和约束广大党员干部,对违纪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对违纪的党员干部及时进行教育和处分,将腐败分子及时清除出党,才能保证党的队伍的纯洁、保持先进本色,才能使广大党员自觉地维护群众利益,同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现象作斗争,进而提高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拥护。我们党成立90多年的实践启示我们,什么时候党的纪律严明,执行有力,什么时候革命、建设和改革就能取得胜利,党的事业就能够不断取得胜利。

2.党的纪律是自觉性和强制性的统一

党的纪律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的纪律,是建立在正确的政治路线之上,以党的民主集中制为基本原则的纪律。自觉纪律与铁的纪律高度统一,是党的纪律最基本的特征。党的纪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自觉。党的纪律是建立在党员共同理想、信念基础之上,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党员共同遵守的自觉的纪律。它主要靠广大党员在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依靠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自觉地遵守和执行来维护。二是严格。党的纪律一经制定,就具有强制性,党的各级组织的全体党员必须严格遵守。对于违反党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以纪律处分。三是统一。党章规定,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党的纪律对每个党员都有同样的约束力,任何党员违反党纪都必须受到追究,任何人都不能例外,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

党章对党纪处分的方针和原则作了明确规定。这些方针和原则体现了党的纪律的刚性和不容侵犯性。党章指出,党组织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违犯党纪的党员进行纪律处分,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党内,不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党员,每个党员无论从事何种工作,担任什么职务,在党的纪律面前都是平等的,都必须受到党的统一的纪律约束。二是严肃慎重和区别对待的原则。严肃慎重,就是对犯错误的党员必须严格执行纪律,但在具体处理、确定量纪标准时,又要十分慎重,决不可草率从事。区别对待,就是要在弄清党员所犯错误的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根据错误的性质、情节、后果和本人的态度和认识,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三是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待犯错误的党员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把错误事实弄清楚,然后要恰当地分析错误的原因和历史条件,正确认识错误的性质和危害,做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四是坚持程序和实体相结合的原则。处分党员,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不允许个人决定处分党员。受处分的党员应参加会议,并允许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也允许别人为其辩护。

3.党的纪律处分的种类和相关程序

党纪处分的种类有着严格的规定。党章规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有五种:一是警告。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影响担任原任的党内外职务。但是,受到处分后的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二是严重警告。一般情况下,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不影响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但是,在受到处分后的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三是撤销党内职务。党员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后的两年内,不得让其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推荐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职务的工作。四是留党察看。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其受处分前所担任的党内职务自然撤销,无需再履行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手续。党员留党察看期间,在党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不得少于一年。对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时间内,不得让其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推荐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职务的工作。五是开除党籍。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重的纪律处分。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其党内职务自然终止,同时要建议撤销其担任的党外职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如果以后本人向党组织提出重新入党申请,除规定不得重新入党外,经过党组织长期考察和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切实维护和认真执行党纪处分的程序。给予党员以纪律处分,其程序要根据处分轻重及受处分党员职务的情况确定:给予党员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的处分,一般应有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严重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对党的中央委员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是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或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 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

1.政治纪律是党的最重要的纪律

党的政治纪律是党依据不同时期政治任务的要求、规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路线、政治行动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实现党的各项任务的最重要的保证,是我们党赖以生存的重要基础和不可或缺的条件。胡锦涛同志指出,党章规定的各项纪律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而最首要、最核心的就是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政治纪律是党的最重要的纪律;政治纪律加强了,有利于中央政令的贯彻执行,也有利于减少腐败问题的产生。实践证明,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始终保持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的高度一致,是我们党从一个只有50多名党员的小党发展成为拥有8000多万名党员的大党,从挫折中奋起、在战胜困难中不断成熟、夺取革命、建设和改革胜利的根本保证。

从性质上看,政治纪律是维护党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的纪律,是管总的。党的政治纪律,是党组织的党员在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高度一致的规范,是维护党的性质、宗旨以及指导思想的原则和规定。如果政治纪律松弛,那么组织、宣传、群众、财经、外事、保密等各方面的纪律就会失去政治基础,长此以往,党组织就可能成为一盘散沙,毫无战斗力可言。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如果理想信念动摇、政治立场不坚定、政治纪律意识不强,就很难抵挡住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也就不可能自觉遵守党的其他纪律。从作用上看,政治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贯彻执行党的政治路线的重要保障,是维护中央权威,协调党内行动的强大力量。只有政治纪律严明,才能使全党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推动党的事业蓬勃发展。

2.深刻体会政治纪律的基本要求

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既关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更关系党和国家的命运及社会主义事业的前途。在这样的根本问题上,必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不同的历史时期,根据党的具体任务,政治纪律的内容有所不同,但基本要求是一致的。现阶段,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维护党中央的权威,要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始终不渝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是我们党和国家生存发展的基石,在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整个历史进程中都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在当代中国,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就是要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要坚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又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形成的毛泽东思想,以及坚持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二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和政治观点。讲政治纪律,首要的一条,就是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不动摇,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与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这是我们党的一贯的政治原则和政治纪律。绝不允许在群众中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绝不允许公开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绝不允许对中央的政策部署阳奉阴违,绝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绝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绝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这些要求是碰不得的“高压线”,任何党员干部,不论其在党内的威望和职务有多高,都必须不折不扣的严格执行。

三是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这三种意识是领导干部必备的基本素质。政治意识是政治思想、政治观点,以及对政治现象的态度和评价。它要求党员干部在瞬息万变、错综复杂的形势下,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具有正确的政治思想、坚定的政治立场、敏锐的政治观察力、鉴别力。大局意识就是识大体、顾大局。它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认识大局、把握大局、服从和服务大局,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责任意识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革命的事业心,激发强烈的进取心,牢记神圣使命,把全部心思和精力放在干事创业上,放在为人民服务上。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最终都是要通过责任意识来体现、来落实。

四是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重要文献对此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其基本含义是:从党中央到每个基层党组织,以及每一个党员、党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必须严格遵守、模范执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就是说,一切党组织和一切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不允许任何党员和当的任何组织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超越于宪法和的法律之外的特权,否则,都要毫无意外的受到法律的追究。

3.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表现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政治纪律,危害党在政治上的高度统一,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这类违纪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任何有责任能力的党员和党的组织。党的组织集体做出违纪决定,违犯党的政治纪律的,应当追究其中有关责任者和该党组织的责任。二是从主观方面说,这类违纪行为只能有故意构成,不能由过失构成。三是这类违纪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党在政治上的高度统一。四是这类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党的政治纪律所禁止的并且危害党在政治上的高度统一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六章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做出了详细规定,共15条:(1)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的行为。(2)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以及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前述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行为。(3)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行为。(4)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行为。(5)组织、领导、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行为。(6)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行为。(7)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以及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行为。(8)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行为。(9)投敌叛变或者向敌人自首的行为。(10)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或者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以及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行为。(11)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12)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行为。(13)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14)编造、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行为。(15)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行为。

惩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用党的纪律约束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政治活动,用党的纪律处分手段同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关系到维护党的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障全党在政治上的高度一致,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其他政治目标的实现。因此,《党纪处分条例》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规定了较重的处分档次。

三、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

1.组织纪律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重要保障

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有组织的部队,具有严格的组织纪律约束。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组织建设,坚持用严明的记录保证组织建设顺利进行。这种用以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就是党的组织纪律。从党的历史上看,每当党的中心任务、活动方式和所处的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党的组织纪律是全党在行动上高度一致,顺利实现历史转变的重要保证。在当前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加强党的组织纪律,对于我们党领导人民深入推进各项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当前,加强党的组织纪律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甚至为了集体利益不惜牺牲局部利益,保持全党在思想上、行动上的高度统一。

党的组织纪律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障。我们是在马克思主义原则指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统一整体。每个党员都是为了实现党的政治纲领和奋斗目标,自觉自愿地参加到党的队伍中来的。党的这种共同的信仰和理想、统一的组织原则纪律规定,是党内团结和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牢固基础,是共产党人不可战胜的力量源泉。实现党的政治纲领和奋斗目标,不但要有政治思想上的一致,还必须有组织上的团结和统一。思想统一是组织统一的基础,除了依靠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依靠党员干部对党的事业的忠诚以外,还需要严格的组织纪律来维护。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做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模范。把党中央的决定变成全党的自觉行动,而绝不能对中央的决定和国家的政令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有选择的执行或变相执行,搞违反党的纪律的活动。

2.准确把握组织纪律的基本要求

坚决维护党的组织纪律,是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的重要责任。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组织纪律的约束,严格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办事,这样党才能成为一个集中统一、有战斗力的整体。严肃党的组织纪律,坚持党的组织原则,要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是无产阶级政党永葆生机和活力的根本保证,是制定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前提,是实现领导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客观需要,是事关党的事业和国家繁荣发展的关键所在。党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最重要的组织纪律。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3)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这六项基本原则,使我们党多年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丰富经验和结晶,它既体现了民主,有体现了集中,是民主和集中、自由和纪律的辩证统一。

二是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强调,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充分体现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现实要求,是对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政策的丰富发展,是新时期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必须辩证地认识和处理好德与才之间的关系。“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徳是才的统帅,决定着才的作用和方向,才是德的支撑,影响着德的作用和范围。德与才是干部素质的两个方面,必须把他们看成一个整体,不能割裂、不能对立。德与才不是没有先后和轻重之分,相对而言,德更重要,必须放在首位。

三是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集中统一是党的兴业之基,力量所在。任何部门和单位、任何下级组织和党员,对党的决定都不能采取各行其是、各自为政的态度,也不能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更不能阳奉阴违,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要认真贯彻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情况下可以向上级直至中央提出,但不得公开发表和散布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坚决反对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这种封建帮会的恶习,同一切派性和分散主义作斗争。

要进一步严明用人纪律,对行贿买官、受贿卖官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法组织活动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已列为考察对象的排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对跑官要官的,不仅不能提拔,而且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与组织处分或纪律处分;对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说情、打招呼,以及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的,要严肃批评教育,是组织人事干部的,要调离组织人事部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处理;领导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提拔任职前已有明显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对其选拔任用的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用人方面问题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3. 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表现

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指违法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有关党和国家组织工作方面的原则、规定和制度,依照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违纪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所谓一般主体,是指党的组织和具有责任能力的正式党员。所谓特殊主体,是指违纪者除了具备一般主体的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特定的身份、职务或者权力。这些特殊主体的身份条件,《党纪处分条例》相关条目作了具体规定。二是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绝大多数是故意,极少数是过失。三是违纪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组织、人事工作方面的原则、规定和制度所体现出来的党内关系和党内生活的正常秩序。四是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党和国家有关组织、人事工作方面的原则、规定和制度行为。党的人事工作是党的组织关于选拔、任用、调配干部的工作,其必须遵循的纪律规范从广义上讲也属于党的组织纪律的范畴。

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主要有:(1)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以及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行为。(2)违反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行为。(3)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行为。(4)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或者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以及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6)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行为。(7)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8)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漏试题、考场作弊、涂改试卷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9)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的行为。(10)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行为。(11)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行为。(12)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以及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面条件的行为。

四、严格遵守党的经济工作纪律

1.经济工作纪律是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经济工作纪律是指党和国家为了正确处理全民与集体、地方与中央、企业与职工等各种经济关系,建立正常经济秩序,保证和完成财政经济任务而制定的各种财政政策、法令、制度、规定、条例等的总称。它是党政领导干部在各种经济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是贯彻和执行党的经济方针政策的有力保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防止利益冲突的必然要求。大量事实表明,许多形式的腐败行为,最终都可能表现在经济问题上,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员干部面临的腐蚀与反腐蚀斗争十分严峻。越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是严格遵守党的经济工作纪律。

从本质上看,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越发达,相应的法律制度就应该越健全,对腐败行为的制约就会越强。但也要看到,市场经济在建立健全过程中新旧体制转变、市场发育不充分、法治制度不健全、,客观上给腐败行为留下了许多可乘之机。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转型需要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在整个社会转型期,生产、建设、流通、财税、金融等行业和领域难免发生市场秩序混乱的状况,地方保护、部门利益、行业垄断现象仍然存在;政府职能转变相对滞后,权力与权利界限不清,党政领导干部在资源配置上握有较大权力,容易产生不正当干预微观经济活动和“权力寻租”现象。同时,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新的道德风尚和有效的法律、社会、舆论监督尚未完全形成,使一些干部难以抵御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党的经济工作纪律对于领导干部在贯彻执行党的经济方针政策、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参与市场活动、维护公私财产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涵盖了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对于预防商品交换原则侵蚀党内政治生活和遏制党政领导干部在经济领域的腐败行为,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绝大多数领导干部经受住了市场经济的考验。但毋庸讳言,也有不少党政领导干部在市场经济中迷失了方向。据2010年12月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消息,从1998年到2010年10月,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审计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人员工计41万多人,查处由领导干部直接责任造成的违规违纪和损失浪费问题涉及金额684亿多元,查出领导干部个人经济问题金额20多亿元。各级省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管理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对其中4%的党政领导干部给予了免职、降职、撤职和其他处分或责任追究,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坚决维护和自觉遵守当的经济工作纪律,对于领导干部而言是一个任务。

2.进一步明确经济工作纪律的基本要求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的广泛性决定了经济纪律规范和要求的复杂多样性。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党员、干部队伍中违反经济工作纪律的现象越来越突出。针对这种情况,党中央作出了一系列加强党的经济纪律的规定,明确提出了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的经济纪律,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用人民赋予的权利为人民谋利益,坚决杜绝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等损害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无论哪个领导班子,哪个领导干部,不遵守经济工作纪律,都要追究责任。

经济工作纪律的基本要求大体上有三个方面:一是保障党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党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是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时期的经济方针制定施政策略,主要包括财政、税收、金融、价格、外贸等政策和法律法规。经济工作纪律就是要保证这些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是经济活动按照党和国家的意志正常进行。二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秩序是关于市场的法律、法规、政策、计划、经济伦理道德等市场经济活动规范的全体,其实质是对市场利益关系的规范。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为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活动创造平等的法律环境,有利于抑制和减少市场经济运行中许多不可控因素。这些都是党的经济工作纪律规范的内容。三是维护公私财产。公共财产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的财产和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财产。私人财产包括公民个人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所有的生产和消费资料,以及其存款、股票、债券等财产,是指公民所获得的合法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积累的财富。党的经济活动纪律对损害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做出来明确的规定,领导干部一定要带头遵守。

3.违反经济工作纪律行为的表现

贪污贿赂行为。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在经济活动中实施的贪利性职务违纪行为,它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威信,而且还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主要行为有:(1)贪污行为和贪污特定款物的行为。(2)私分国有财产的行为和私分罚没财物的行为。(3)受贿行为和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4)以受贿行为论的行为。(5)依照受贿行为规定处理的行为。(6)斡旋受贿行为。(7)单位受贿行为。(8)行贿行为和依照行贿行为规定处理的行为。(9)对单位行贿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的行为和按照挪用公款行为规定处理的行为。(10)介绍贿赂的行为。(11)单位行贿行为。(12)挪用公款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的行为和依照挪用公款行为规定处理的行为。(13)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从事特定公务的党员的贪污行为、挪用公款行为和受贿行为。(14)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财产或支出的合法来源的行为以及隐瞒境外存款的行为。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行为。其主要行为有:(1)走私行为。(2)职务侵占行为。(3)挪用本单位资金行为。(4)挪用财政资金、专项资金、特定款物的行为。(5)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或者受回扣、手续费的行为。(6)对企业(公司)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7)经营同类业务行为或者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的行为。(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谋利的行为。(9)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行为。(10)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或者强迫金融企业或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违纪违法的行为。(11)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行为。(12)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行为。(13)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14)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等文件的行为。(15)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者知悉、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劵交易、期货交易,或者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或者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者利用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或者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等扰乱市场经济的行为。(16)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违反经济纪律的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国家财政经济管理法规和制度,给国家和集体造成损失,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其主要行为有:(1)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或者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行为。(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或者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行为。(3)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或者擅自动用国库款项、财政专户资金的行为。(4)个人借用公款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的行为。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行为。(5)在对内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或者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行为。(6)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行为。(7)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务,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行为。(8)违反相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9)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行为。(10)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11)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五、严格遵守党的群众工作纪律

1.群众工作纪律是密切党与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

党的群众工作纪律是指党组织和党员在群众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准则,是我们党在各个历史时期处理党群关系的总的规范。它要求各级党组织和每个共产党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随时随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侵占和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这些年来,我们党立足新的历史起点,顺应人民群众的期待,坚持以人为本,把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注重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工作取得新成效,党群干群关系取得新进展。当前,由于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群众的利益诉求涉及经济政治生活方方面面,给密切党群关系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我们的工作思路、方式方法等还不完全适应这一挑战,特别是联系群众工作的相关制度还没有建立健全,给执行群众工作纪律带来这样那样的困难。

遵守党的群众工作纪律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领域还存在不少问题。人民内部矛盾多样多发,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问题突出,刑事犯罪居高不下,公共安全事故频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服务管理相对滞后,信息网络建设管理呈现新特点,这些问题对我国社会管理提出严重挑战,对贯彻执行党的群众工作纪律提出更高要求。从现实情况看,一些地方、单位和党员干部中确实存在着违反群众工作纪律、损害党群关系的现象。一方面,存在官僚主义,高高在上,作风漂浮,不了解群众生产生活实际情况。比如,与民争利,侵犯人民群众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合法权益;在城镇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利用、国有和集体资产的管理和处理等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上,侵犯群众切身利益,等等。另一方面,存在形式主义,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加重群众负担的情况。比如,吃拿卡要,以权谋私,作风霸道,欺压群众,损害群众的利益;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玩忽职守,视人民生命财产如儿戏,等等。这些不良现象和倾向都从根本上违背了党的根本宗旨,极大地破坏了我们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与党的群众工作纪律是格格不入的,必须严肃查处,坚决制止。

历史经验反复证明,什么时候群众工作纪律执行得好,党群关系就密切,我们的事业就顺利发展;什么时候群众工作纪律执行得不好,党群关系就受到损害,我们的事业遭受挫折。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历史任务要求我们,认真遵守和执行党的群众工作纪律,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认真执行群众工作纪律的重要性、紧迫性,深入研究和思考执行群众工作纪律必须解决的理论和实际问题,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把他们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动员和带领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

2.准确把握群众工作纪律的基本要求

来自人民、根植人民、服务人民,使我们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党的群众工作纪律要求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做到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的立场不能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忘,坚信群众是真正英雄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不能丢。认真执行群众工作纪律,保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动员群众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要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形成了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群众路线是实现党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的根本工作路线,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基本政治观点和根本工作路线,也是根本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坚持和发扬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当与群众的血肉联系,不仅是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的迫切需要,也是执行群众工作纪律必须始终坚持的指导原则。

二是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发挥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和根本宗旨决定的。群众是真正的英雄,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党和人民的事业能不能顺利发展,关键在于我们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能不能认真执行党的群众工作纪律,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能不能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党对人民群众的领导作用,是正确地给人民群众指出前进的方向,帮助人民群众自己动手,争取和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绝没有向人民群众实行恩赐、包办、强迫命令的权力。

三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决定人心向背、事业成败的关键。要坚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和尊重人民历史主体地位的一致性,坚持为崇高理想奋斗与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一致性,坚持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与实现人民利益的一致性。贯彻执行党的群众工作纪律,要坚持正确把握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的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的关系,兼顾好各方面的群众关切,引导群众摆正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办好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

3.违反群众工作纪律行为的表现

失职、渎职行为。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甚至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私财产造成了较大损失,依照党内法规应受党纪追究的行为。其主要行为有:(1)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2)党组织负责人的失职、渎职行为。(3)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4)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的失职、渎职行为。(6)在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失职、渎职行为。(7)在安全工作方面发生的失职、渎职行为。(8)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失职、渎职行为。(9)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的失职、渎职行为。(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驶职权的失职、渎职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法律规定的失职、渎职行为。(11)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叛逃、出走的失职、渎职行为。(12)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失职、渎职行为。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的失职、渎职行为。(13)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是指侵犯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保护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依照党内法规应受党纪追究的行为。其主要行为有:(1)侵犯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的行为。(2)侵犯申辩权、辩护权、申诉权、作证权的行为。(3)侵犯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的行为。(4)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包括:侮辱、诽谤的行为,殴打、体罚、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行为,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行为,等等。(5)违反劳动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6)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7)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8)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9)其他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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