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校级项目。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包括申请与立项、过程管理、结项验收、成果管理等具体内容。
第四条科研处负责各类项目的管理工作。各院系和各部门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申报与实施负有动员、组织、协调、监督和评议等责任。
第二章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学校支持在职教职工申请并承担各类科研项目,鼓励跨专业、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开展协同研究及与国内外研究机构合作申请科研项目、开展科学研究。
第六条科研处定期发布各类科研项目信息,及时宣传、普及科研政策和管理制度,对各部门推荐申报的科研课题进行初审把关、分类整理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审、论证。
第七条纵向项目申请者须按申报要求,合理确定研究目
标、技术路径、团队组建、任务分工、预期成果、进度计划、研究期限和经费需求,认真填写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限内统一报送科研处。
第八条各类横向委托科研项目须经各院系、各部门审核同意,由科研处代表学校统一签订科研合同,并列入项目管理范畴进行管理。未列入管理范畴的横向项目,科研业绩考核不予认可。
第九条校级科研基金项目每年组织申报一次。项目申请人填报项目申请书,经各院系、各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送科研处。学校组织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匿名评审,择优推荐,经过公示、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方可立项。
第三章过程管理
第十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负责整个研究过程的设计和实施,各院系、各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严重失职、弄虚作假或无法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主持人,在征得项目下达方同意后,可进行更换。
第十一条各类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主持人应立即组织项目组成员编制实施计划。其主要内容为:研究的价值、攻克的技术关键、试验研究方案或主要研究内容、指标要求与进度计划、经费安排、协作单位、研究团队分工等。
第十二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故需要延期或更改的,项目主持人须及时书面报告,阐明理由,由科研处向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经同意后方可按修改计划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主持人须重点抓好项目研究的分工、进度、资源分配、技术路径和成果保障措施,充分发挥项目组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做到学术民主、集思广益、协同创新、共同成长。项目组成员要各司其责,按时保质完成研究任务。项目组内实行目标任务公开、进度公开和经费公开。
第十四条学校对国家、部、省级科技攻关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重大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并在人员、仪器、设备、组织协调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督促、保障项目按时结题。
第十五条各类科研项目须接受中期检查,并提交书面报告。中期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课题名称、课题概述、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下阶段研究计划、经费使用情况、取得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等。科研处将适时安排中期检查汇报会,由项目主持人负责汇报课题情况,并接受专家的质询和指导。对无故拒不接受中期检查的项目,学校停止拨付其后续经费。
第十六条项目主持人或成员因出国、进修、调离或其它原因需终止或中断研究工作,应提前向科研处办理移交工作,并签订有关协议。
第十七条学校对在重大项目完成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对由于主观原因或失职而延误项目进度、造成重大损失及损害学校声誉的项目主持人,将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结项验收
第十八条项目主持人应及时填写结题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起止时间、课题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研究成果的内容、数量及存在的问题等。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核(校级项目需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科研处。
第十九条科研处适时组织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鉴定验收
(评审)。验收方式一般包括通讯匿名评审、现场答辩、小组评议等。凡未能按时完成项目计划目标、延误结题时间的项目主持人,不得申报新的同类科研项目。
第二十条不需鉴定、评审或验收的研究课题,应提交详细的结题报告或委托方的成果验收或评价材料。
第二十一条项目结项后要建立结题档案,交学校综合档案室立卷存档。结题档案内容包括项目申请书、计划任务合同、协作协议、技术论证方案、执行计划、中期报告、结题报告、研究成果、专家评审和鉴定材料等。
第五章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按照知识产权有关规定,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研究成果(课题、论文、专著、专利、艺术作品等)均归学校所属;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各类成果,须按各类项目的具体要求标注学校称谓。
第二十三条学校将积极为项目成果的进一步推介、申报高层次奖项、成果的转化及推广应用搭建平台。
第二十四条对完成较好且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项目可组织申
报学校和上级各类成果奖项。
第二十五条申报学校科技成果奖的项目,由科研处初审,经校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专家)统一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二十六条申报上级科研成果奖的项目,由科研处初审,经校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专家)审查,审查结果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二十七条科研成果奖申报材料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成果完成人的排序应按实际贡献大小确定。同一成果不得重复申报同一类别的奖项,已获奖成果不得再申报低级别奖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