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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病、事假相关规定及请销假程序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4日 15:41 浏览次数:

一、病假

根据《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规定:

第九条病假。

1.教职工因伤病不能正常工作,可请病假。病假在3天以内,由学院卫生所出具病休证明;3天以上须持西安市区内三甲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及门诊费用票据复印件(出差或其它原因在外地时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院卫生所审查盖章,填写请假单,按照权限批准后休假。

2.病假连续两个月以上,本人要求恢复工作的,须持原就诊医院的身体状况证明,学院卫生所提出意见,经学院人事处审批后方可上班。

病假在二个月内的,发给原标准工资。病假期间绩效工资按学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者,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六个月者,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者,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

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3.教职工因伤病关系需长期请假,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则由医院开具相关证明材料后报学院审核,经学院批准后按照学院待聘人员有关办法统一管理,符合国家相关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4.因工(公)负伤病假期及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假

第十条事假。

1.教职工因事必须本人亲自处理,不能正常上班,可请事假。请事假时,无特殊情况必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本人来不及亲自请假时,可在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但必须电话告知本部门主管考勤工作的负责人,说明请假事由。

2.事假必须严格控制,凡个人可利用休假期间办理的事由,不得批准事假,确因情况特殊,可根据审批权限审批事假。

3.请事假一月以内的标准工资照发。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事假标准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者,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

请事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事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50%;工作年限满十年者,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

如因特殊情况,一年内累计事假超过三个月,从请事假的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并按有关规定不能参加年度考核。事假期间绩效工资发放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病、事假的请销假程序

1、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事由及请假起始时间;

2、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

3、人事处劳资科核实;

4、主管院领导审批;

5、人事处劳资科备案;

6、到期填写《请假审批表》,销假时间及实际请假天数;

5、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

6、人事处劳资科根据相关证明材料(医院证明等)办理销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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