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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委员会会议制度

发布日期:2023-03-30 10:46

外国语学院委员会会议制度

为充分发挥学院党委在学院建设与发展事业中的领导作用,保证各项工作方针、政策和制度的顺利实施,及时研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沟通思想、统一行动,提高效率,根据《陕西学前师范学院院(系)党组织会议制度(试行)》(陕师院党【2019】4号)和党的组织工作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参加人员

1.党委全体委员。

2.因工作需要,经党委书记、副书记商定,可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会议安排

1、会议时间: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2、会议组织:党委会由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3、会议要求:会议必须在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方为召开。因故不能参加的人员,必须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后主持人负责向其通报有关会议情况和决议。

4、会议表决:根据会议内容可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或口头表决等形式。

5、会议记录: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存入档案。记录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缺席人员名单、会议议题、党委委员的发言要点、会议决议等。会议记录由学院办公室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三、议事范围

1、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中省及学校党委各项决定和重大决策部署。

2、研究学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3、研究决定学院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和稳定安全等工作;在召开党政联席会前对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等重大问题进行审核把关。

4、研究决定学院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讨论学院党的工作重要制度、重要活动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大额度党建经费和党费使用、支部设置方案、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和工作报告等,指导和督查党支部开展工作。

5、研究决定学院党员队伍建设,安排部署党员日常教育管理服务监督工作,研究讨论党员发展、转正和评优表彰、不合格党员处置、违纪党员处理等问题。

6、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配备和领导干部选拔工作提出建议;做好学院科级干部人选选拔推荐工作;讨论决定各系(部)干部任(聘)用及干部教育、培训、管理等工作。

7、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以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委员会会议研究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8、研究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9、需要学院委员会研究的其他工作。

四、议事规定

1、拟提交委员会讨论研究的议题应由党委委员根据工作职责提出,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汇总,经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确定后,将议题连同上会材料分别送达各委员。

2、提请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作好必要的调查研究和分析,明确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的性质、原因、现状,以及相应的政策规定,做到情况要清楚,事实要准确,汇报要完整。如果议题不明,情况不清,委员会不予讨论研究。

3、委员会对提交的议题应一事一议,逐项研究,坚持民主集中制度原则,听取每位出席会议成员的意见,在充分讨论后做出决定。对委员会需要表决通过的问题,到会委员都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4、议题决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并得到到会半数人员通过,方为有效。意见基本一致时,可以口头表决,分歧较大时可以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当场宣布结果。对分歧较大的重大问题,经过协商,可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论证、充分协商后再开会讨论决定;或召开扩大范围的专题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和领导报告,请求裁决等方式解决。

5、凡经过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任何人无权更改。确因情况变化,需要更改时,必须重新开会讨论决定。对通过的决议持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做出更改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并不得在党员和群众中随意发表消极观点。

6、委员会所议事项凡涉及参会人员本人、亲属以及涉及其他应回避的情况时,当事者应当回避。

7、会议有关需要保密的问题,以及涉及到对当事人看法和决定的形成过程,不允许外传,违者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8、会议决定事项,由党政办公室以会议纪要或口头等形式负责通知未出席会议成员,并按照相应规章制度及时向学院党员和群众传达或公示。

9、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来不及上会或来不及请示汇报而必须处理时,由委员会负责人在充分征求成员意见后作出决定。决定应及时向委员会成员通报,并经党委会议确认。

10、严格执行会议考勤制度。建立和保持民主、集中、坦诚、务实、简短、高效的健康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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