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充分发挥临时困难补助的应急救助功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籍在校的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临时困难补助资金从学校事业收入提取用于学生资助的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核定、审批和督促工作。财务处、各二级学院以及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开展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工作。
第五条各二级学院负责临时困难学生的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同时对申请补助学生的家庭情况进行审查,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第六条财务处负责学生临时困难学生补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申请补助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积极进取,自立自强;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生活简朴。
第八条因突发原因造成个人暂时性经济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意外伤残、死亡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者;
(二)学生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意外伤残、死亡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者;
(三)家庭所在地遭遇严重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者;
(四)其它因突发事件导致学生在校期间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情况。
第九条临时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每人每次补助额度不超过3000元,具体分为3000元、2000 元、1000元三档。
第四章申请、审批及发放流程
第十条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审批和发放流程如下:
(一)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1.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详细描述家庭遭遇突发灾祸事件以及家庭受灾情况的证明;
2.家庭主要劳动力去世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
3.家庭主要劳动力失去劳动能力的,由医疗机构或者当地残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家庭成员或学生本人在其在校期间发生重大疾病的,由卫生部门提供病情诊断书、病历材料和医疗收据清单;
(二)学院审核。申请人所在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证明材料,同《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一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三)学校审批。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收到上报材料后,根据申请补助学生的受灾情况和二级学院意见初步确定补助金额,报校领导审批。
(四)补助发放。财务处根据学校审批结果将补助资金一次性发放至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要加强对临时困难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严禁虚报、挪用、截留、再分配等情况,并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经查实,学校有权取消其受助资格并收回补助资金。
(一)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受助后存在生活奢侈浪费,明显过度消费行为的;
(三)受助后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十三条受补助学生不因享受本临时困难补助而失去获得国家奖助学金、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和校内奖学金的资格。
第十四条学生在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同时,学校鼓励其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等方式解决生活、学习费用问题。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暂行办法》(陕师院〔201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