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享受公费教育的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在资助和奖励范围。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在专业前30%,且无不及格科目;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人数以省财政厅、教育厅当年分配给我校的名额为准,学校根据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实际情况下拨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困中选优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生申请。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申请材料。
(二)学院初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学习成绩、在校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提出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建议名单,并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报学工部(学生处)审核;
(三)学校审定。学工部(学生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汇总,提出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在上级部门批复并拨付资金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并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学校应为国家励志奖学金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十条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学校对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跟踪监督,对铺张浪费、弄虚作假以及有重大违纪等行为的,学校有权收回资助款并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各二级学院要做好获奖学生的管理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要重视对学生的感恩、励志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师院综〔2018〕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