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师院学函[2017]37号
各院(系):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更是实现国家“让贫困家庭的孩子都能接受公平的有质量教育”的客观要求。为认真做好我校2017—2018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现将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认定范围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其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三、认定工作组织机构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长、生活委员、寝室长等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或班级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辅导员在认定工作中作为主要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在认定工作中既要坚持客观公正,又要保护学生尊严和隐私。
四、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两个档次。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认定比例原则上不超24%,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认定比例原则上不超21%。
(一)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和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6、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7、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孤残学生;
5、烈士子女;
6、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7、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三)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投资办企业、拥有豪华楼房、小汽车的;
2、多次消费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或有其它奢侈消费行为的;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且消费超过当地家庭平均收入水平的;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5、平时消费水平明显高出周围同学平均生活水平的。
五、认定程序
学校每学年组织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一)学生申请。
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向所在院(系)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或《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附件2)及其他辅助证明家庭经济情况的材料。
(二)民主评议。
认定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或《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附件2)及其他辅助证明家庭经济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评议,确定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3),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在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要保护学生尊严和隐私,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三)院(系)审核、公示:
各院(系)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民主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四)认定结果反馈及复议:
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及时通过辅导员将认定结果反馈给学生本人,并告知本院(系)所有学生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到辅导员处查询本人和认定范围内其他学生认定结果,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
(五)认定决定并建档:
院(系)在认定结果反馈及复议结束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汇总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各院(系)也要建立健全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六、报送材料及注意事项
(一)上报材料。10月17日前,各院(系)需将下列材料报送至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行政楼401室)。
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
2、《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附件2);
3、《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3),需有民主评议小组和院(系)认定工作组两级签字,加盖院(系)公章;
4、《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认定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附件4);
5、《2017—2018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人数统计表》(附件5),需有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并加盖院(系)公章;
6、《2017—2018学年陕西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档案》(附件6),纸质档和电子档均需要上交,纸质档需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并加盖院(系)公章;
7.《2017-2018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汇总表》(附件7)、《家庭经济信息录入-模版》(附件8)和《困难学生认定管理-模板》(附件9),只报送电子版(用Excel制作),不得改动表格;
8.《年级(专业或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和院(系)认定工作组名单》(附件10);
9.清晰的2017-2018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公示照片(电子档)。
注:1-4项材料经学校审核通过后返还各院(系),由各院(系)妥善保管五年,以备学校和上级部门查验。
(二)注意事项。
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加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公章、“民政部门信息”栏等应填写完整。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民主评议”栏,“推荐档次”一经勾选,不得涂改,“陈述理由”评议小组组长应为辅导员(请参考《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签字应手写;“认定决定”栏,“院系意见”如为“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则只能向下一级调整(如:特困调整为一般贫困或非贫困,一般贫困调整为非贫困等)。“认定决定”栏签字时间应在“民主评议”栏签字时间之后,但应在学院认定材料上报时间之前。
3.《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认定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评议小组成员签名”栏,必须评议小组成员本人签名,不得带签,会议时间和评议小组签名日期要相符,被评议学生不能担任评议小组成员。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关系到今后一系列资助工作的规范进行,各院(系)要高度重视,统筹管理,安排专人负责该项工作,认真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和领会本次认定工作的具体要求,确保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到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关爱。
(二)掌握政策,规范程序。各院(系)一定要组织辅导员老师认真学习《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陕教规范[2017]8号)和学校认定通知要求,准确把握资助政策,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和操作流程,对每一位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审核、公示,使“应该资助和值得资助”的学生获得资助的资格。同时辅导员老师作为评议小组负责人务必参加每个班级的评选工作,杜绝下放权力给学生干部。
(三)加强教育,强化监督。各院(系)要切实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和勤俭节约意识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和树立勤俭节约意识。为确保本次认定工作客观、公正,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监督电话:029-81530077,接受问题投诉。同时请各院(系)设立本院(系)资助工作监督电话,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联 系 人:王成富 孟书远
电 话:029-81530077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
4.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认定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
5.2017—2018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人数统计表
6.2017—2018学年陕西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档案
7.2017—2018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汇总表
8.家庭经济信息录入-模版
9.困难学生认定管理-模板
10.年级(专业或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和院(系)认定工作组
学 生 处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