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8-11-16 10:05(点击:)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学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倡导学术自由,严守学术规范,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成规则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委员人数应当与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青年教师应当有一定比例。

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任满两年学术委员会工作,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产生候选人。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和分配委员名额,保证其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按照委员当选条件,各院(系)根据名额采取民主选举的方式推荐候选人,经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九条各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自身职能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须将审议通过的事项向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十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数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一般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1-2人。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民主选举和院长推荐产生,由校党委会讨论确定。其中,院长推荐名额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相关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列为委员人选,并依职务替代原则及时更换。

第十一条院(系)学术委员会是院(系)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和咨询机构。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采取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其组成人员数量和结构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在征询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院(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1-2 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校学术委员会换届时,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校出现空缺时,须按照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撤销)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院(系)学术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七条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大额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

(五)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六)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九条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向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做年度工作报告,并将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二)决定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讨论相关事项;

(三)代表校学术委员会向学校汇报已审议决定的学术事项和有关工作;

(四)负责协调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撤免及替补工作;

(五)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内外专家就有关学术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校学术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六)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校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职责:

(一)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的会务组织、材料准备;

(二)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列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文件起草、印发与归档工作;

(四)负责督办校学术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

(五)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四章运行制度

第二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或采取通讯评议方式,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的议题或提案,应预先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附有翔实论证材料。议题或提案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审议后,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通知。除特殊情况外,应提前将议题告知与会委员。

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对涉及的议题或提案做出陈述、解释和说明。列席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并设置一周的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落实执行。未经主任委员会议授权许可,其它会议不得替代学术委员会对相关学术事项做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校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时,必须向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并征得同意。秘书处应向因故请假的学术委员传达议题资料,缺席会议的委员应就需要表决的事项发表明确意见,由秘书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任何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三十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于会议结束后一周内送主任委员会议成员审阅签字,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批准后送达相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执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长应就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做出说明。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适用于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及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各专门委员会、院(系)学术委员会可分别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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