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2017-11-17 00:40(点击:)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适应高等教育规律的管理体制,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字〔2008〕29号)、《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陕教财〔2013〕99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教规范〔2015〕1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国有资产的管理。其它属于国有资产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按照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全部资产。包括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国家规定在教育、科研、社会服务等活动中利用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接受捐赠以及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政府监管、学校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省财政厅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上级综合管理部门,省教育厅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条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完整性负责,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全校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各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对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保障资产安全、完整;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的配置、采购、管理、使用、处置行为;监督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监督考评机制,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实现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界定、清查;国有资产的配置、采购、管理使用、维护和处置;国有资产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国有资产的账务系统、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财务处是学校各类国有资产资金管理和账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做好各类国有资产的资金和账务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协调一致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统筹管理全校实物形态的各类国有资产,归口管理学校各类仪器设备。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设置全校各类国有资产的实物总账,建立和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购置、配置、验收入库、处置、资产评估监督、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整合、共享、共用,对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进行考核评估,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配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调剂,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五)对学校国有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抵押担保等事项进行论证,办理审核报批手续;

(六)负责学校国有资产集中处置的各类事项。

(七)接受省教育厅及省财政厅等部门的监督指导,按要求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学校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基础设施、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等国有资产实行按类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分工如下: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和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负责综合档案室室藏档案、资料、陈列物品、捐赠物品等资产的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学校货币性资产的管理;

(三)科研处负责科研经费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及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科研成果、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四)基建处负责在建工程资产的管理;

(五)保卫处负责消防安全设备、设施的管理;

(六)教务处、各院(系)负责所管理的各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的管理;

(七)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等仪器设备及相关软件的管理;

(八)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网络设备及相关软件的管理;

(九)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后勤相关资产的管理;

(十)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数字资源等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日常管理,要明确管理职责,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使用部门要积极配合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做好国有资产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内容

第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四条流动资产是指可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后勤保障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存储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应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以下六类:

(一)房屋和构筑物。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食堂、附属医院、招待所及其他用房;构筑物是指房屋以外的建造物,包括烟囱、水井、水塔、道路、桥梁、隧道、运动场、纪念碑或雕塑、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置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专用设备。指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分析测试仪器、体育器械等。

(三)通用设备。指学校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的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学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古物、字画、纪念物品、标本等。

(五)图书、档案。指图书馆、档案室和各部门资料室、阅览室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档案文件等。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包括校园园林及名贵树种。

第十六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后资产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十八条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配置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二十条学校购置国有资产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67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高校医院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陕财办〔2010〕30号)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二十二条学校配置国有资产应参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陕教财办〔2012〕2号)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执行。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第二十三条在完成资产购置后,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国有资产,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五章国有资产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机制,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核查,依据考核结果,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使用部门要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六条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条建立国有资产使用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国有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努力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因岗位变动、长期离岗或调离学校等原因,须移交所管所用国有资产。移交国有资产按《陕西学前师范学院人员岗位及机构调整资产交接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度末或学年末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国有资产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建立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条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利用货币资金在规定范围内对外投资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年终审核汇总后向省财政厅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审批后于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利用学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规定范围内对外投资、出租、出借,300万元(原值,下同)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审核后年终报财政厅备案;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审批后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三条经批准利用学校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三十四条学校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六章国有资产处置

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等。

第三十六条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履行审批手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出售、出让和置换国有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采取市场竞价方式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各部门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七条学校处置国有资产以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资〔2008〕29号)、《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0〕8号)有关规定为指导。

第三十八条学校处置国有资产按《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十九条学校处置国有资产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审核后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货币性资产、土地、房屋、车辆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2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审核后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一次性处置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审批后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一次性处置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及单台价设备价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四十条学校处置房屋、建筑物及大型成套设备、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财务、资产、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审计、监察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值的90%,低于评估值90%的,须报教育厅、财政厅批准。其他报废资产统一由产权交易部门实施集中处置。

第四十一条对车辆及特种专项设备等达到国家强制性规定年限的资产,学校按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办理报废审批手续,经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处置。学校占有、使用土地的处置,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按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结果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学校以闲置国有资产对外捐赠的,需向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提交对外捐赠申请书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对学校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分析报告及有关资料,任何部门不得捐赠其部门资产。

第四十三条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财务处,按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用于开办宾馆、招待所、出版社、门面房出租等经营活动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持学校教学、科研、正常运转的国有资产不得转作经营性资产;国家财政拨款和学生学费收入形成的国有资产在规定期限内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

第四十五条对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要在学校事业与企业之间建筑一道“防火墙”,规避经营行为可能给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带来的风险。学校将占有的国有资产转移用途用于经营活动应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需要报批的按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需要评估的,要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定进行评估。

第四十六条学校按照《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学院科研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及《陕西省教育厅关于积极发展和规范管理校办科技产业全面推进高校校企改制工作的的实施意见》(陕教产〔2006〕11号)文件要求,依法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公司(资产公司),对学校所有校办产业资产加强经营管理,确保这部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七条后勤服务集团利用学校投入或以“零租赁”方式从学校取得的资产设备和基础设施对校外进行经营活动应报学校批准,其收费标准和收入分配应经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加强有偿使用管理。

第四十八条各院(系)、科研所(室)在保证不影响所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前提下,利用所占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其它条件对校外进行有偿服务,其收入应纳入学校预算,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章国有资产信息系统与产权管理

第四十九条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配备相应的管理技术骨干及必需的设备等,保证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

第五十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对其占有、使用、闲置、配置标准等资产状况信息定期做出报告,对学校资产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国有资产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

第五十一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其授权的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接受财政部门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九章国有资产管理队伍建设

第五十二条学校重视国有资产管理队伍建设,依据工作任务合理设置岗位,有计划、有步骤地配备高层次、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把国有资产管理队伍建设纳入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

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兼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政策及业务培训,提升其政策水平和管理技能。

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应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技能水平,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十章责任

第五十五条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等。

第五十六条凡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视其程度给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赔偿损失;

(二)给以党纪政纪处理;

(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 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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