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9-04-23 13:12(点击:)

陕师院综〔2018〕20号

2018年9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享受公费教育的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内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年级相同专业前30%(对于排名靠前未被推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由院(系)附专题报告予以说明),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6.家庭经济困难(在当年贫困生认定范围之内),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1.学工部(学生处)根据省教育厅每年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参评学生人数比例分配推荐名额。

2.各院(系)按国家政策、学校评审办法及工作要求进行宣传动员,组织本院(系)的评选。

(1)本人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要求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班级评议。申请人所在班级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向所在院(系)推荐班级候选人;

(3)院(系)评选。院(系)评选工作组按照申请条件和比例组织评选,经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召开会议审查等程序,择优推荐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在本院(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

(4)学校评审。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各院(系)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将确定的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在经上级部门审批通过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学工部(学生处)及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学工部(学生处)及各院(系)要利用校报、广播、报告会及校园网等途径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对获奖学生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

第十条获奖学生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每学期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能少于1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能少于2次,由各院(系)负责组织实施并考核。

第五章 附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工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师院〔201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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