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19-04-23 14:10(点击:)

陕师院〔2015〕22号

(2015年12月21日印发)

为了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一条学校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由15至25人组成,任期三年。成员可包括学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分委员会主任和学科带头人等。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1至2人,另设秘书长1人,由教务处长担任。委员会成员由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第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长(教务处处长)担任;办公室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学位评定授予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负责本院(系)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审查等工作。分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任、副主任委员各一人;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组成人员从各院(系)领导和专业主干课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中遴选,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分委员会配备兼职工作人员任秘书,负责处理本院(系)学士学位授予日常工作。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一般每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如遇有特殊事项,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提议适时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议或交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处理。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参照本细则第四、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做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二)审查和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的申请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名单;

(三)对每位普通本科毕业生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对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有关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进行研究并做出处理;

(五)听取和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本校各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检查,组织学士学位授予质量评估。

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资格和条件,将审核情况和有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二)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拟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

(三)负责学位证书的管理、制作和颁发,做好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四)负责对有关学位方面的问题提供咨询;

(五)做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组织保障工作;

(六)协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之间的工作;

(七)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情况;

(八)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学校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本院(系)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的资格和条件,拟定本院(系)应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准备有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对拟定的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说明理由或原因;对未获得学士学位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复议,将复议结果转告学生本人,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负责处理本院(系)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四)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学士学位证书的颁发工作;

(五)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完成其委托与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授予标准

第十条我校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学校将授予其相应学科(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的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二)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各项任务;

(三)各课程(环节)、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

(四)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五)毕业资格审核合格。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犯国家刑律,受到刑事拘留及其以上处理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学习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或违纪次数超过1次的毕业生;

(三)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四)补考课程学分累计占总学分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五)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文章(论文)等有剽窃抄袭或者伪造数据行为者;

(六)因其它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二条凡在大学一、二年级受处分后认错态度较好、有明显进步并解除处分,专业课成绩平均在75分以上,获得与专业能力相关的校级或校外1项以上奖励者,由本人提出恢复学位申请资格,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者,可不受第十一条第二款的限制。相关奖项包括:

(一)受处分后的修业期内,获得学校“三好学生”或学校“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荣誉者;

(二)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或在综合类学术科技竞赛中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者(前三人);

(三)参加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或“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者(前三人);

(四)在各类文体竞赛中,参加国家级比赛获前三名或二等奖及以上者;

(五)在各类创业活动中,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者(前三人);

(六)在核心及更高层次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且署名为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或独立、主编完成学术著作者;

(七)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或考取国外大学(研究机构)研究生并获奖学金者;

(八)因其它方面表现突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章 评定与授予程序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程序:

(一)毕业生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填写《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成绩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情况报告。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分委员会报送名单及有关材料逐一进行复核,经确认无误后,按院(系)汇编成册,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办公室提交的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材料进行审议,审议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对于不符合授予条件或审议未通过而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应填写《陕西学前师范学院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登记表》,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对于已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发现有学位论文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一经发现,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撤销所授予学位,并通知有关单位,同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学生如果对学位授予有异议,可向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书面意见,经审查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十六条提前毕业或因休学、停学延期毕业的本科生,按其实际毕业年份申请参加当年的学士学位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办,可申请学位证明书。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籍,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本科学生。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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