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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
    2018-11-15 16:24(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化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依据党内法规制度及中央要求,按照《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教党〔2016〕2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中央纪委各项政策要求为遵循,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约束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加强源头治理,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

    第三条工作原则

    (一)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日常监管,切实抓苗头、管小节、纠小错,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奔高线。

    (二)坚持动辄则咎、及时纠偏,对存在轻微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依纪给予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三)坚持治病救人、防止违法,对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综合考虑其情节性质、后果影响、悔错纠错等情况,依纪给予重处分或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防止党员干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坚持有腐必反、有案必查,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发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做好案件检查、纪律处分和案件移送,确保学校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第四条工作目标

    通过严明纪律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把党风廉政建设落到实处。

    第五条责任分工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突出党委主体责任,强化纪委监督责任,具体工作由纪委监察处、党委组织部、二级党委(党总支)分工负责。

    第二章 适用情形和运用方式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运用第一种形态,主要采用谈心交心、提醒谈话、函询、约谈、诫勉的方式。

    (一)党内组织生活开展不正常,党员不正确履行党员义务,不正常参加党内组织生活,批评和自我批评轻描淡写的。

    (二)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教育部党组、陕西省委、学校党委相关规定精神,情节轻微的。

    (三)在年度工作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四)在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节轻微的。

    (六)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导致职责范围内的部门或工作人员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

    (七)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不严格,应由集体决策事项个人擅自决定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八)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师生和学校利益的。

    (九)个人行为与党员身份不相符,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公序良俗,情节轻微的。

    (十)其他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运用第二种形态,主要采用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和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

    (一)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导致职责范围内的部门或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存在“四风”问题,情节较重的。

    (三)存在违纪事实,应给予党纪轻处分的。

    (四)党员领导干部因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不良影响,或对较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审查党员干部,根据情况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或者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

    (六)对问题线索隐瞒不报、包庇袒护,致使腐败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的。

    (七)其他应当运用第二种形态的情形。

    第八条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事实,按照党纪条规应当给予党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应运用第三种形态,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同时,降低职务、职称等级。

    第九条党员严重违纪且涉嫌有犯罪行为的,应运用第四种形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转化条件

    第十条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轻、减轻之情形,主动认错、有悔改表现,或者符合容错纠错相关规定的,可以从高一级形态转化为低一级形态。

    第十一条对“咬耳扯袖”问题不重视、整改不到位、屡教不改的,或者违纪行为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的,可以从低一级形态转化为高一级形态。

    第四章 适用程序

    第十二条“四种形态”的运用,应按照组织或人事管理权限,分级、分工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第一种形态的适用程序:

    (一)谈心交心。学校党委书记每半年至少要与班子成员开展一次谈心,要坚持与职能部门和院(系)主要负责人开展谈心活动,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与分管部门、联系院(系)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开展一次谈心。

    对涉及选人用人、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后勤保障、基建工程、物资采购、资产管理和校办企业等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要定期与其重点谈心交心。

    (二)提醒谈话。对违反党规党纪的一些现象、苗头性问题,以及被视作作风、小节或疑似违纪的问题,进行提醒谈话。对班子成员提醒谈话,由党委书记作为谈话人;对职能部门和院(系)主要负责人提醒谈话,由学校党委书记主谈,纪委书记参加,或者由党委书记委托分管(联系)校领导会同纪委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其他处级干部进行提醒谈话,由学校纪委书记会同分管(联系)校领导作为谈话人;对其他党员干部和教师提醒谈话,由所在二级党委(党总支)负责人会同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涉及党员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干部调整、年度考核等工作中的问题,由党委组织部会同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三)函询。针对有问题线索反映,但比较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或有必要进行书面提醒的,由校纪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函询。

    对职能部门和院(系)主要负责人进行函询,说明材料由分管(联系)校领导签字背书;对其他党员干部进行函询,说明材料由所在二级党委(党总支)书记、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

    对职能部门和院(系)主要负责人函询予以了结的,学校党委书记或分管(联系)校领导还要对被函询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

    学校党委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函询结果进行核实验证,并存入个人廉洁档案。

    (四)约谈。依据《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纪委约谈办法(试行)》(陕师院党〔2015〕32号)组织实施。

    (五)诫勉。针对有群众反映,属于违纪情形,但情节不严重的,可以在初核基础上报校党委批准后进行诫勉谈话。

    对职能部门、院(系)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由学校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作为谈话人;对其他处级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由学校纪委书记会同分管(联系)校领导作为谈话人;对其他党员干部和教师进行诫勉谈话,由所在二级党委(党总支)负责人会同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实施诫勉谈话应做好诫勉谈话记录并归入个人廉洁档案,诫勉情况应当向党委组织部通报。

    (六)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党员干部要对函询、约谈、诫勉的情况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对存在的不足作自我批评。学校领导班子要按规定参加分管职能部门和联系院(系)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第十四条第二种形态适用程序:

    (一)党纪轻处分。学校纪委在立案调查的基础上,发现轻微违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组织调整。纪委监察处及时向党委组织部通报党员的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党委组织部依程序向学校党委提出对违纪党员的组织调整建议。

    (三)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单独使用组织调整时应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五条适用第三、第四种形态,应给予党政纪处分的,由学校纪委按照纪律审查程序办理;应给予组织调整的,由党委组织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应移送司法机关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各形态之间的转化,由纪委监察处提出转化建议,经纪委全委会研究,报学校党委决定;第四种形态转化为第三种形态,报陕西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同意。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七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处级干部要把其作为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纪委监察处、党委组织部、二级党委(党总支)要明确各自责任,加强沟通协作,形成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工作合力。

    第十八条学校党委对“四种形态”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力、执行失之于宽松软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加强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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