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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外出党员管理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20 点击数:

党员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党员工作时间因公或请假外出(指离开学校或常住地)3天内的须向党支部请假,外出3天以上者还须同时向学院党委请假,党员在请假获得批准后应当保持联络畅通,返校后应及时销假。对党员因私出国的,由党支部报学院党委审批。党员外出应当说明外出的理由、时间、地址和联络方式等。党支部对外出党员过组织生活、缴纳党费等情况要详细记载。临时性、间断性外出,离家较近的党员,应参加支部的各项活动;外出时间长、地点不固定的党员,由支委分工负责定期通信联系。外出党员应主动定期向支部汇报思想、工作情况,按时缴纳党费,在返回期间,支部要单独组织他们学习党内文件,进行教育。

1.党员因工作需要,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党员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短(6个月以内)或工作流动性较大,地点不固定的,一般应出具党员证明信。

2.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还应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持证在外出所在地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有外出党员的党支部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外出党员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党员返回后,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内容,以了解掌握外出期间的表现。

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党支部报学院党委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对外出三个月以上的党员,出具党员证明信;对外出超过六个月的党员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应当每季度用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1次。对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由党支部保留其组织关系,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返回后按照规定恢复组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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